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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的开办费用税务怎么处理

编辑: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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